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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官网: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

发布时间: 2023-12-27 次浏览

  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对解决检察办案中指控证明犯罪难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pg电子平台此次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

  国家外汇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表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持把防控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切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会同司法机关保持对非法跨境金融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伙同华某福,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纠集大量的个人或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

  该平台纠集了10万余个“跑分客”提供的37万余个资金账户进行收款转账,经查,2020年4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数额达人民币31.9亿余元。

  2019年6月至12月,虚拟货币交易团伙负责人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然使用个人账户收取人民币,并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从中获利,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429余万元。赵某获利3.5万元,赵某鹏、周某凯获利均为5000元。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泰达币”(USDT,与美元锚定的稳定币),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

  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在庭审中,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指出,赵某团伙手机聊天记录中存有涉及外汇兑换的内容,与国内账户交易明细在数额、时间上能够互相印证,多名与兑换记录相关的收款方均为国内人员,且收款方的证言证实收到的款项为外国人支付的款项。各被告人承认团伙成员在迪拜向他人收取迪拉姆现金并按要求向国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事实。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团伙已形成了长期持续的固定模式:在国外收取外币迪拉姆,将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收款方账户,之后用迪拉姆购入泰达币,再出售泰达币取得人民币。上述行为表面上是买进、卖出虚拟货币的行为,但实质上利用泰达币为媒介实现了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货币价值转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千万元;判处尤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赵某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判处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史某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罚金二百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宣判后,肖某、尤某、赵某、赵某鹏提出上诉。同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郭某钊等人非法经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同样涉及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提供外币与人民币汇兑服务的情况。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陈某国、郭某钊等人搭建“TW711平台”、“火速平台”等网站,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服务。

  换汇客户在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指定的境外账户支付外币。网站以上述外币在境外购买泰达币后,由范某玭通过非法渠道卖出取得人民币,再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

  上述网站非法兑换人民币2.2亿余元。其中,范某玭通过操作詹某祥、梁某钻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从陈某国处接收泰达币600余万个,兑换人民币4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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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郭某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范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梁某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詹某祥上诉,后自行撤诉。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pg电子平台当前,越来越多的非法买卖外汇犯罪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实施。在办案中发现,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间接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应予依法惩治。

  提供虚拟货币行为人与非法买卖外汇人员事前通谋,或者明知他人非法买卖外汇,仍通过交易虚拟货币等方式为其实现本币与外币转换提供实质帮助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向非法买卖外汇人员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但对所帮助犯罪行为只是概括认识,并没有具体认识到帮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虚拟货币为兑换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虚拟货币交易与资金交易相互独立,境外取证困难,要通过交易信息的多方比对建立联系。虚拟货币具有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的特点,但交易记录不可变更。

  办案人员要注意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软件、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和区块链浏览器等提取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交易哈希值、账户注册信息等数据,查明虚拟货币的流转过程,再将虚拟货币流转产生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与银行转账记录、网络后台数据、聊天记录等包含实名信息的数据进行比对,厘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法定货币流转平台以及沟通联系平台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及币流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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