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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虚拟货币交易十篇

发布时间: 2023-12-18 次浏览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实现了计算机之间的互联,万维网(Web)实现了信息的互联,物联网则是物的互联,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是人的互联。社会网络的具体形式包括社交网站(Social Net-work Site。SNS)、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ies)、社会媒体(Social Media)(如微博)等。国内外著名的社交网站包括Face—book,Twitter,Linkedln、QQ空间、人人网、朋友网、开心网等。人们在社会网络中可以拥有新的身份,可以不分年龄、不分职业、不分国籍,在这个虚拟世界里进行网络游戏和网络社交,其中虚拟社区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今天,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将虚拟社区从单一的功能发展成为综合性的甚至是全球化的全能社区,虚拟社区功能的完备性甚至可以与现实世界相媲美。特别是随着近年来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成长。人们在社会网络和网络游戏中积累了各种各样的虚拟财产。出现了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的交易需求也随之出现,产生了网络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保护和交易的需求,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交易内容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币、代练、寄售担保等综合性业务。

  2012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其中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24亿。网民使用比例为63.2%。这些数据说明社交网站和网络游戏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保护与交易需求日益突出。以网络游戏交易平台5173(省略)为例,每天有超过4万游戏玩家加入到网络游戏相关财产的交易中。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于2007年1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确认了虚拟财产的归属以及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等问题。

  但是,随着虚拟财产的积累,虚拟财产的交易量日益增加,虚拟财产的价值通常以虚拟货币来体现,因此虚拟货币的使用与其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网络虚拟货币的种类日趋增多,一些虚拟货币的流通范围不断扩大,不同虚拟社区之间的虚拟货币的交易需求出现。需要建立和完善虚拟货币交易体系来规范虚拟货币的使用。建立虚拟货币交易体系的关键是找到一个恰当的虚拟货币兑换比率,使得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而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虚拟货币交换体系,其难度在于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衡量。另一方面,由于虚拟货币没有统一的货币监管机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消费必然会形成矛盾,当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发生兑换时。虚拟货币可能会影响到现实的金融秩序。虚拟世界是通过货币交换让虚拟与现实两个世界发生联系的,即所谓的真钱交易。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虚拟货币已经具有广泛的使用群体。而且出于安全性、流动性、方便性等方面原因的考虑,人们持有虚拟货币并把其兑换成人民币或真实物品的意愿还是极为强烈的。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平台,将所有种类的虚拟货币统一于此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同样由市场自动定价进行交易。有文献研究了虚拟货币的交换问题,并设计和实现了不同虚拟世界之间虚拟货币的交换系统,对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换进行了探索。分析了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体现的影响。指出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国际游资可以利用虚拟货币流通的匿名性、虚拟性和无国界性将热钱转变成虚拟货币流入流出我国。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已经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但是对虚拟财产与虚拟货币交易过程的分析还不够,特别是对于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的理论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文对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分析,探讨建立虚拟货币交易体系的相关问题。

  网络空间不同于现实世界,虚拟财产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商品、服务等都已经形成了一个统一的衡量标准,并可以用现实的货币表现出来;而在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与真实价值相孤立。不同虚拟社区的虚拟财产价值也难以确定。例如在游戏“梦幻西游”天津区的“天津卫”服务器,在一位名叫“疯狂剑圣”的玩家打造出一把“140级加体质无级别的武器”后,直接开价10万元人民币,最终以5万元成交。当然也有过曾经数万元的虚拟商品顷刻之间变得一文不值。因此,需要理解虚拟世界商品与货币交易机制和交易过程,需要研究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交换机制。从而建立虚拟货币价值比较机制。

  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v)论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就是帕累托改进或帕累托最优化。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建立一个合理的虚拟货币交换体系,需要明确假设出共同的价值体系。一个共同价值体系的存在条件是两套虚拟货币交换体系之间有唯一的帕累托最小集。为此。先分析当前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的交易现状。

  在虚拟环境中。几乎现实世界中的所有事物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转化成虚拟的事物,甚至拥有虚拟的房屋和土地。这些虚拟商品已经有了相应的价值,并且通过交易平台与现实货币进行交易。以网络游戏“天龙八部3”为例,可以交易的虚拟商品如表1所示。

  目前虚拟商品的交易主要是通过现实货币来完成的。而在同一个虚拟社区,虚拟财产是可以用虚拟货币来衡量和交易的。虚拟货币像真实货币一样。也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可以用来储存与衡量虚拟商品的价值。只要虚拟货币的发行者宣布某一特定的虚拟货币含有相当于一定数量的虚拟商品的价值。那么该虚拟货币即可作为虚拟交易中的媒介。这样就简化了虚拟交易繁琐的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内容有如下三条:“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这一批复的下达在学术界,互联网企业,网络游戏玩家以及媒体间引起了强烈反响。米晓彬(2008)、吕本富(2008)、陈永东(2008)等学者和业界人士对该批复从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了讨论。而本文将从对虚拟货币征税的理论依据、操作性和相关法律制定情况三个方面,对该批复提出质疑。

pg电子:虚拟货币交易十篇

  虚拟货币是否是货币?初级虚拟货币是指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计算机网络在发行者与持有者或发行者和少数商家与持有者之间的流通,能购买现实商品、虚拟财产或电子化服务的充当等价物的近似货币(苏宁,2008)。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五项职能。从这一角度来看,虚拟货币显然不具备货币的所有基本职能,因此,笔者认为,它并不能称之为一种货币,只能是在特定的虚拟环境里具有一定类似于现实货币职能的特殊商品。

  现阶段,官方对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无明确定论。2007年2月15日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首次在提及了“虚拟货币”的相关事宜,并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流通等做出了相应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通知中明令禁止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以及倒卖虚拟货币的操作。这也就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然而,时隔一年多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政府层面截然不同的态度,将虚拟货币推向了一个尴尬的位置。

  对虚拟货币的本质学术界尚在研究之中,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待探讨,虚拟货币交易也未整章建制,在许多先行问题尚未解决之际,贸然出台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规定,一方面等于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否定了先前相关部门的认定,另一方面也给虚拟货币相关实践带来了难题。

  就可操作性而言,此项批复并没有给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例如应采用何种方式征收、财产原值凭证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界定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主体如何确定等,模糊不清的规定在具体操作时会发生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

  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在网络上进行,具有虚拟性和即时性。卖方和买方都以虚拟身份出现,交易金额少、速度快,双方容易产生逃税心理。举例来说,以淘宝网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q币交易,往往交易金额只有几元到几十元钱,交易时间只需要几分钟,双方都处于匿名状态,一旦交易完成,很少有人会主动缴纳几角或几元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从这一法规出台开始至今,笔者亲历的几笔虚拟货币小额交易完全没有涉及到纳税这一环节,对于小额虚拟交易,纳税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根据规定,对于个人不能提供资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凭证。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上将面临极大的困难。虚拟货币本身是虚拟存在的,交易双方也以虚拟身份出现,并且可以同时拥有数个不同的虚拟账号,网络世界充斥了庞大冗杂的虚拟数据,如何核定其财产原值?而且,虚拟货币的贬值是难以控制的,价值变动快也给相关部门核定其原值带来了很大困难。面对我国日益壮大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如果想实行全方位的监控,实时有效的界定每笔交易的原值,将是一项极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虚拟货币交易具有无国界性。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虚拟货币交易也将逐步扩展到世界各国。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同,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出台。虚拟货币交易的纳税主体究竟应该是出让方还是购买方?当涉及到跨国界交易时应如何处理?举例来说,如果是美国卖家和中国买家的交易,应该如何征税?相关纳税主体的认定还存在着问题,让这一法规的推广实施更加显得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在此项批复时并没有给出相应的细则,也未出台相关配套性法律法规,使得具体征税过程缺乏实质性的指导,征税涉及到的相关方面问题处理起来无所依据。仅凭借简单的批复难以有效科学的进行征税操作。笔者认为,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之前,应该出台对于虚拟货币本质的明确认定,虚拟货币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配套措施。在虚拟货币交易相关认定和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时,贸然推出征税的规定,相当于给出了大量法律空白。

  此项法规与前期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2007年2月15日国家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批复则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虚拟货币交易的管理可能会显得更加混乱和难以控制。

  批复中规定了:“……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如果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规定,严格监控,则需要对交易过程进行严格的审查,虚拟货币交易本身的虚拟性使得监控必须比一般情况更为严格。而虚拟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虚拟性,可以极大的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一旦相关部门着手严格监控,则不可避免的会对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隐私权构成侵犯。这就给操作带来了一个两难的问题。

  目前网络上的虚拟货币种类庞杂。既有以q币为代表的,可以与法币进行兑换的高能虚拟货币,也有一般游戏中用来购买道具的低能虚拟货币(苏宁,2007)。这些虚拟货币种类的划分存在着困难。低能虚拟货币并不能和法币进行兑换流通,仅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且其价值波动幅度大,如果对于这些只能购买指定商品的低能虚拟货币交易也要进行征税,一方面难以界定其价值,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也有失公平。

  目前我国对一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设置有相应起征点,而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批复中并没有涉及到起征点这一项。而虚拟货币交易一般属于小额交易,对一些几元十几元的小额交易,20%的所得税税率就显得过高了些。

  此项通知出台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而现在普遍认为导致这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对金融创新(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不力,因此税务总局的初衷是监控并限制金融创新。但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恰当,不但起不到监控和规范的作用,还可能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混乱。而且,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打个比方,如果金融创新100分是合适的,那么现在美国已经到了200分,必须加以限制;而我国只有50分,还需要大力发展。

  因此,在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正式规范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情况下,此项法规出台的时机并不合适,且面临着可操作性差,相关配套法规缺失等种种实施上的困难。面对尚未成熟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对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进行规定,对虚拟货币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同时要鼓励创新,合理引导其发展,待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成熟之后,再逐步过渡到征税等监控措施。

  就我国互联网发展情况来看,据相关数据统计,2007年末,我国网民数已经突破2亿,直到2015年,我国网民数已经突破7亿,庞大的网民人数,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经济活动中的新型货币形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传统的货币购买形式具有一定的繁琐性,并且传统货币产生的高交易成本也为虚拟货币的发展创造了商机。同时,银行系统在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这些原因都促进了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虚拟货币更好地解决了小额电子支付存在的麻烦和风险,更加方便人们的消费生活。除此之外,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开始接受虚拟货币,让虚拟货币拥有了一定现实货币的购买能力。这样一来,虚拟货币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从而获得了较大的发展。本文就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影响的分析,阐述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并就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以此来研究和分析其对微观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要想弄清楚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就必须明确虚拟货币的概念,对虚拟货币能够有一个明确的区分。就虚拟货币的发展情况来看,虚拟货币主要指游戏币、电子货币、网络货币等,这些货币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共通性,对其具体的含义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一般来说,虚拟货币主要是指网络上进行流通的货币,要比互联网的虚拟环境为流通媒介,具有等价交换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人数的急剧增加,学术界对虚拟货币的概念也在进一步的研究,但尚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就以Q币为例,Q币就是一种虚拟货币,能够购买腾讯旗下所有的服务。腾讯公司对Q币与现实货币之间有着明确的兑换率,一般来说,1Q币的价格相当于0.8元左右。Q币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环境中,起到了等价交换的功能,不单单能够购买腾讯的服务,也可以折算购买其他企业的服务。例如用Q币进行充值话费、Q币充值起点中文网的看书币等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在网上很多服务,除了利用现实货币结算后,也可以利用Q币进行结算,进一步扩大了Q币的流通性。但是Q币毕竟不是国家进行发行的货币,关于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普遍争论的一个问题。在研究虚拟货币时,虚拟货币的流通性以及在互联网交易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对于把握虚拟货币的发展方向来说,具有着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对于虚拟货币的划分,目前来看主要有初级虚拟货币和高级虚拟货币两个方面,初级虚拟货币是指能够完成商品买卖,将其与现实货币进行一定比例兑换的虚拟货币。而高级虚拟货币的界定,主要是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关系。当虚拟货币具备了与现实货币一样的功能,由国家银行进行,在虚拟世界中进行流通的法定货币,这一阶段,则是虚拟货币的高级阶段。

  本文对虚拟货币的研究,主要是研究虚拟货币的初级阶段,即虚拟货币能够完成商品买卖,并且与现实货币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虚拟货币的发展,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电子商务出现,而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虚拟货币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网上购物、网上消费的需要,渐渐得到了人们的认可。

  互联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让网民数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进行商品交换,一些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推出了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推出,方便了人们对产品的购买,减少了中间环节存在的不必要麻烦。人们将现实的货币进行转换,兑换足额的虚拟货币,从而完成商品交易。据相关数据调察显示,2007年,我国国内虚拟货币的交易额占总交易额的百分之十,并且这一数据在2015年,已经上升到了27%,2015年中旬,虚拟货币交易额已经突破200亿元。就目前虚拟货币的发展情况来看,人们众所周知的虚拟货币主要有QQ币、yy币、百度币、魔兽币、盛大点券等,其中QQ币、盛大点卷应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很多门户网站将这两种虚拟货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兑换。虚拟货币的实际应用案例并不少见,很多在网上冲浪的人知道,yy直播过程中,在送礼物的时候,都是用yy币来完成交易的。很多网站在给版主发工资的时候,就是用Q币来进行结算的。

  本文对虚拟货币现状的研究,将以Q币为案例。腾讯QQ是我国最大的网络即时通讯平台,几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QQ号、微信号,庞大的用户群为Q币的应用提供了市场。腾讯的业务都需要利用QQ来进行购买,例如会员、黄钻、红钻、绿钻等服务,除此之外,大家在创世中文网看电子书的时候,也可以用Q币进行充值。Q币对于腾讯公司来说,就相当于现实中流通的货币,只要你在使用腾讯的相关服务,利用Q币都可以完成交易。就腾讯公司推出的虚拟货币――Q币的发展情况来看,用户通过充值现实货币,就可以兑换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就可以购买到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这种兑换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腾讯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并且使现实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距离进一步拉近,从而更好地促进了自身的发展。综合腾讯公司虚拟货币的发展来看,其对腾讯的经济效益来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Q币在虚拟环境中的流通作用,让腾讯公司的Q币兑换了数额庞大的现实货币,从而为企业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资金[1]。

  本文就互联网的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影响的分析,将从发行者和第三方商家两个方面进行。

  虚拟货币的发行,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硬件成本、软件成本以及相应的维护成本。就以硬件成本来说,虚拟货币的硬件成本主要是计算机服务器和相应的网络设备的价格。虚拟货币作为企业的交易货币,在发行过程中,对设备的要求较高,发行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性能,例如较大的存储能力、快速的响应时间、系统的接纳能力等,只有这样,才能够对虚拟货币进行更好地监控。就以腾讯公司发行的Q币来说,由于Q币在实际应用中,要面临着较大的人群,同时访问量较大,计算机服务器必须具备强大的性能,PC服务器的配置较高;软件成本主要是操作系统软件以及相应的数据库管理软件,软件是确保虚拟货币发挥作用的关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软件必须要保证虚拟货币的相关功能得以发挥,这样一来,才能确保虚拟货币的流通。同时,虚拟货币的发行,要考虑到的策略选择以及系统的安全性,虚拟货币的发行成本与预期用户数以及预期系统的吞吐量有着密切的关系。虚拟货币在互联网上流通,要确保其支持软件的性能,根据虚拟货币的特点,虚拟货币的软件具有特殊性,必须要与虚拟货币保持一致性。随着虚拟货币需求量的增大,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费用,这些费用构成了虚拟货币的成本;维护成本是由软件、硬件维护产生的,系统维护对于虚拟货币稳定运行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虚拟货币流通过程中,由于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会随着虚拟货币的流通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这样一来,系统性能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虚拟货币的流通情况。为了保证虚拟货币能够有效流通,就必须加强对软件、硬件的维护,这期间产生的费用,则是虚拟货币的发行成本[2]。

  虚拟货币发行后,人们为了获取企业的服务,就需要用现实货币进行购买虚拟货币,这样一来,购买的虚拟货币就成为企业的收入。就虚拟货币的收入情况来看,虚拟货币取得收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留存资金收入。虚拟货币的获得,需要利用先进进行购买,都是以“预付”的方式来实现的。虚拟货币的发行者通过销售虚拟货币,获得了现实资金,为企业发展吸纳了大量的资金,这些大量的资金就成为了一种长期借款,从而为虚拟货币的发行带来了较大的收入;第二,虚拟货币扩大了企业的收入。网络服务需要通过现实货币进行购买,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解决了很多麻烦,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收入。虚拟货币是购买企业服务的主要货币,用户在购买虚拟货币的同时,其消费行为就受到了很大的局限,只能购买虚拟货币发行者的服务,因此可以更好地扩大企业的收入;第三,虚拟货币的应用,是企业获得了一定的支持后,有着庞大的用户群,才得以推广的。这样一来,虚拟货币在发行后,无需进行广告宣传,为企业产品的推广,节约了大量的广告费用;第四,虚拟货币的应用,加快了企业的资金流转,避免了企业受到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的限制。

  第三方商家接受虚拟货币交易这种形式后,也将接受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成本。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成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了手续费、资金收益损失、风险损失等问题上。首先,第三方商家接受虚拟货币交易时,需要与虚拟货币的发行企业进行协商,并签订一系列的协议,这样一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由于考虑到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的影响力,第三方商家会接受免收手续费等优惠措施,这些优惠,则增加了第三方商家交易的成本;其次,消费者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过程中,使用的是虚拟货币,商家收到的也是虚拟货币,现实的货币并没有到商家的手里,而是在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手中。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就会得到一笔无息贷款,从侧面来看,第三方商家损失了资金收益;第三,虚拟货币并不是现实的货币,是企业发行的一种虚拟货币,就相当于一种债券或是股票,若是虚拟货币发行企业一旦破产,虚拟货币无法转化为现实货币,这样一来,第三方商家将面临着较大的经济损失风险[3]。

  第三方商家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现金交易的麻烦,很多消费者乐于用虚拟货币进行商品购买,这样一来,可以提升商家的收入,实现商家的经济效益。同时,第三方商家在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时,由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可以为第三方商家进行宣传,节省了第三方商家的广告费用。虚拟货币对第三方商家的收入影响,主要表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有效地增加交易量。我们在上网过程中,一些网络服务的费用较低,例如我们在看网络小说时,一本完本的网络小说的下载费用极低,有可能是0.4元或是0.8元等,这样的小额交易,消费者通常会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若是商家不接受虚拟货币交易,很多消费者会因为交易过程的麻烦,就选择放弃该商品。这样一来,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可以增加商品的交易量,让商家获得经济收入;第二,节省广告费用。虚拟货币的发行企业,有着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这样一来,第三方商家与虚拟货币发行企业进行合作,无形之中为第三方商家打了广告,增强了第三方商家的知名度,从而促进了第三方商家商品交易的机会,有效地提高了交易量,使第三方商家更容易获利。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有着较大的影响,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第三方商家的交易成本,但又提高了第三方商家的交易量,促进了第三方商家经济效益的提升。针对于这一问题,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要注重把握虚拟货币的利弊,根据微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的把握。同时,从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的影响来看,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的微观经济发展模式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微观经济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注重利用虚拟货币的优势,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1]黄艳.互联网虚拟货币对微观经济影响分析[J].中国市场,2015, 22:75-76.

  随着信息技术和Internet的发展,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的起源就是为了电子商务,便利、速度、几乎没有成本以及数字品质不变等网络特性为货币带来最大的革命。从实质市场、电子商务,到Amazon、Yahoo、eBay 、阿里巴巴等成功企业的例子,网络创业、网络购物创造许许多多网络货币。狭义虚拟货币是指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用于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计代码。本文所研究的虚拟货币指狭义虚拟货币。

  国内虚拟货币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但其发展速度之快,种类之多,发行数量之多,丝毫不逊色于国外。当前国内虚拟货币有十几种,例如Q币、新浪U币、百度币、网易PoPo等。虚拟货币的使用人数迅速增加。据国内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仅网络游戏玩家就有3 000多万,正在互联网上流通虚拟货币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并且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其发展势头迅猛。实际上,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设想,已经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庞大网上交易市场。而且,产生了专门从事“打币”的打工一族,他们把自己从游戏中得到的免费“金币”,卖给需要这种金币的玩家;也出现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以及倒买、倒卖游戏币的职业“倒爷”;更可怕的还有诈骗和偷盗虚拟货币的骗子和盗贼。因此,总结虚拟货币发展现状,研究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监管迫在眉睫。

  对虚拟货币风险的分析是防范虚拟货币风险、设计虚拟货币规范制度的前提。虚拟货币会给发行人和公司带来安全、信誉及通货膨胀等风险,虚拟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铸币税收入造成影响,容易导致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虚拟货币给虚拟货币安全带来风险。具体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

  虚拟货币的发行对中央银行利益产生巨大威胁。中央银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是中央银行从资产与负债的利息差中获利,即铸币税收入。若虚拟货币的竞争性发行机制得以确立,央行所发行的货币被明显取代,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将大幅减少,从而使其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影响。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现金使用的范围广泛,管理成本较高,将会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

  虚拟货币可能产生突然的需求剧增,而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虚拟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这就会导致中央银行业务服务机构货币发行权丧失。哈耶克指出,建立微观经济主体有权自由发行货币的货币制度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以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前提。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哈耶克预言的“货币非国有化”和“自由货币”的精辟观点可能会变为成现实。

  与虚拟货币安全性相关的特性,会影响其对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吸引力。它对这类意图的作用会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虚拟货币余额能够在无须同系统运营者交互的情况下进行转账,虚拟货币设施中所能保存的最大额度和保持记录的能力,跨国转移虚拟货币的便利程度。如果能很快地将来源于非法活动的钱转账到那些在法律上对洗钱限制较为薄弱的国家去,那么允许虚拟货币通过计算机网络方式进行跨国支付就会对罪犯非常具有吸引力。

  与传统洗钱手段相比,虚拟货币洗钱的成本和风险大大降低,成为某些不法分子洗钱的首选。其手段一般以其数额大小而不同。数额相对较小的,不法分子只需将需要转移的赃款兑换成虚拟货币,收款人在另一地点将此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卖出,兑换成实际货币,完成黑钱的跨区域流动,而且其来源还可以被网络收益所掩盖。洗钱金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则以投资的形式同虚拟货币发行公司相勾结,而后将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分散购买或后台操作的形式转化成虚拟货币,税后的这些收入便成为该网络公司的合法收入,不法分子只需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便可冠冕堂皇地将数巨额“黑钱”洗白。

  虚拟货币系统的安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直接关系到中央银行的利益,因为任何损失都将由发行者和系统经营者承担。侵害安全的情况会发生在消费者层、商家层或发行者层。偷窃消费者或商家设备,在设备上修改存储的数据或包含在被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制造与真实信息一样能被接受的假的设备或报文,或修改产品的软件功能等,都是虚拟货币的安全风险。攻击安全最可能是为取得钱财,也可能企图造成系统瘫痪。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ISP信用认证欠缺。由于用户在网上无法确认服务提供商的信用状况,Internet上可能发生严重的诈骗行为,所以合法银行的危险是这些诈骗者建立的看似合法的网站。其二,不严密的防范措施。银行系统和网络被攻击的最大原因之一是用了过期维修好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第二个原因是配置参数时缺乏一定的规则,有些安全系统在配置时需要特别小心。其三,用户保密标准欠缺。诚实的人在Web 站点开展业务所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滥用用户隐私。对此,银行应制定相应的用户保密标准。例如,在网站上解释清楚保护隐私政策;为了与用户沟通,主动提供多样化通信方法;非常清晰地告诉用户哪些交来的资料是保密的。

  虚拟货币纳入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与积极作用。对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实现了中央银行对虚拟货币的授权、监管和调控,有助于网络秩序的规范与虚拟货币的管理并确保网络交易安全。虽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只局限于虚拟的互联网世界,但虚拟货币必须以现实为基础的。只有现实社会建立了一整套完备的虚拟货币机制,才能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环境中对虚拟货币的风险进行防范,对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监管。

  虚拟货币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从虚拟货币的建立到汇率的制订,还有各种交易平台的管理,都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而且,这套管理机制的制定者应该也必须是手中握有国家机器的政府。因为任何公司在做工作时都会考虑自己的利益,如此势必不公平。只有政府这个不带任何功利色彩的机构,才能保证管理机制制订过程中的绝对公平、公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管理机制建立的同时,监督机制也应该及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机制的合理、有序,及时打击投机分子。同时还需要政府来建立和实行惩罚机制。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是一个类似于银行性质的盈利性的金融机构,这其中非常容易产生贪污、受贿等腐败的行为,运行中的问题会层出不穷。而政府作为国家机器的表现形式,当某些人在虚拟世界犯的错误太过严重或者已经严重威胁到现实的安定时,通过惩罚机制对其进行监管、约束甚至制裁,符合虚拟货币发展的整体趋势。

  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信息时代的特有经济行为。但我国在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缺乏保护,对经营者的不道德行为缺乏管制。一些网络购物平台以及论坛上的私下交易现在还普遍存在。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虚拟货币推出机制,由于技术和政策漏洞而可能产生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一旦这种私下交易达到一定额度,必然使实际货币需求产生波动,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

  因此,应从加强对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兑换的监管入手,对、传播销售虚拟货币信息的非官方网站、论坛进行处罚;非法销售虚拟货币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有一定规制,但是这只停留在有关部门规定层面,效力太低,约束作用太小,还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完善,明确各个网络运营商、消费者、中介机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新型交易平台是面向网络消费者的终端系统,是在允许各种合法虚拟货币共存的基础上由国家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的“货币认证系统”,专门应用于虚拟货币交易。该平台主要由一个专门的电子公告牌系统组成,行使对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两大功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布交易实时报告,披露合法虚拟货币的名称、计量单位及发行商等认证结果。同时,新型交易平台也使合法的网络经营商得到保护,使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公布各种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换算时价,统一计量不同虚拟货币之间的汇率,促进各种虚拟货币之间的流通。同时,合法虚拟货币的发行将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以防止其通货膨胀。三是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加强该系统的权威性,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四是建立监管投诉平台,严禁倒卖虚拟货币。只有有效地引导虚拟货币流通走向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才是保障我国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措施。

  [1] 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9,(8).

  [3] 张浩.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的规范和监管[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

  1776年,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经典著作《国富论》中叙述了货币的起源,然而两百多年后,在新生的网络世界上诞生了一种全新的“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它的出现给世界带来了极大的变化,其影响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随着网络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发展,人们经常听到“电子货币”、“虚拟货币”这样的说法,而且往往不加区分。学界认为,它们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1998年对电子货币下了一个宽泛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Basle,1998)。主要有基于商业银行电子转账系统(EFTS)的电子货币以及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卡型电子货币(如电信IC卡、公交IC卡、校同IC卡等),它们大多是以即有货币(现金或存款)为基础存在的具备“价值尺度”和“价值保存”职能,且与实体货币能以1:1比率交换的。

  对于虚拟货币的界定,目前周内外尚无权威定义,通常把网络企业发行的用于购买网络虚拟商品的电子储值与支付工具视作虚拟货币,如Q币、U币、各种网站积分、各种游戏币等,笔者认为以“网络虚拟货币”来指代这一意义上的货币是较为合适的,网络虚拟货币区别于一般电子货币的最大特征是由商家自行发行,它是对法定货币的虚拟,而电子货币已经是法定货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和现实的货币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虽然电子货币电可以通过网上支付,但它并非产生于网络,而是现实货币支付渠道在网络上的移植:网络虚拟货币则是直接产生于网络,并以网上交易为其存在的前提。

  虚拟货币根据用途和发行者不同,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提供网络虚拟产品和增值服务的网络公司发行的,这部分虚拟货币主要用来购买和支付网络产品和服务(包括获得游戏时长)。其流通途径是:消费者首先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币,然后使用虚拟币在互联网上消费,购买网络虚拟产品或享受增值服务,典型的如腾讯Q币、新浪U币等,第二类是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纯游戏币,消费者可以通过游戏获得,也可以使用人民币购买,典型的如网易的POPO币、魔兽币等。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市面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不下数十种,影响较大的也不下10种。以Q币为例,使用者超过2亿人业内人士估计,中国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

  网络虚拟货币的获取方式主要是用人民币购买,部分可以通过参与活动获取。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虚拟货币(特别是游戏币)已经存在倒买倒卖的交易市场。

  网络虚拟货币属于符号的范畴,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虽然在各自的网站上可以作为交易媒介购买虚拟产品或享受增值服务,但不能作为价值尺度衡量一切商品。由于厂商之间存在竞争性,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他们的网络虚拟币往往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像人民币或其他真正的货币一样得到社会的认同,在现实中流通。可见,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不同,网络虚拟货币只是代表发行者所提供的特定游戏装备和服务,其被接受的范围仅限于有特定需求的人群,且这种特殊符号需要被特定的游戏管理系统识别。不同游戏商发行的虚拟货币不可通用,形成分散发行、自成体系的格局。从流通角度上讲,它不具有完全的流通性。

  金融资产因其具有明确的收益性、偿还性承诺,从而成为人们的投资对象。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流动性、偿还性和收益性等金融资产特征。仅就发行者多元化这一表象而言,网络虚拟货币与金融资产存在共性。但与金融资产发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法定流通程序相比,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没有市场准入规定,也没有流通程序的制度安排,从发行者的发行目的和是否承诺还本付息角度考察,pg电子网络虚拟货币与金融资产截然不同。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游戏附属商品,而不在于融资,没有偿还和付息的基础。购买者的目的是为了消费游戏附属产品而不是投资,也不存在要求偿还和收益的动机。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向其购买者提出还本付息的承诺,也没有到期约定,其运动具有单向的不可逆特点,即“现实货币――网络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或服务”,这决定了其不具有投资价值。

  以上分析表明,网络虚拟货币既没有现金货币的特征也没有金融资产的属性,不能列入货币范畴。它虽然具有货币的某些特征,但其本质上并不是货币,而只是真实货币的“代金券”,是特定网络运营商进行特定网络虚拟物品或网络服务预售行为的证券化。

  1.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安全问题。目前,消费者手中所持网币的安全性很差,其原因很多:网币数额通常较小,消费者自身对其并不重视;对发行者来讲网币收入属于预收款项的性质,并未建立兑换的双向通道,不存在退还消费者现金的可能性:法律对此类虚拟财产产权的界定和保障还处于空白,导致发行者并不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网络虚拟货币贬值的风险。如同现实中货币的发行量如果超过了实际经济的需求,就会发生通货膨胀一样,某种网币的发行如果超过了虚拟交易的需要,同样也会贬值。如果这种过量发行成为普遍行为,整个网络世界就会出现通货膨胀。网络虚拟货币由众多网络运营商发行并且以虚拟交易为支撑,必然承载着更大的贬值风险。

  1.虚拟货币可能被用来进行洗钱和等犯罪活动。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转移,具有很强的匿名性,网络交易又很难监管、取证和处罚,因此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成本要低于其他洗钱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还有一些网络游戏平台以网络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进行,虚拟货币充当的“筹码”,使用后再被兑换为现金。这种具有性质的游戏活动现在很盛行,据统计,参与人数已过百万。这种盛行必对社会风气造成很大的冲击,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们的正常生活,扰

  2.虚拟货币会干扰现行货币金融秩序、在second life的游戏世界里,花旗银行注册并成立了“第二花旗银行”,这家银行经营着网币与现实货币的兑换业务,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兑换暴雪公司发行的魔兽金币,second life自己发行的“林登币”等,“第二花旗银行”则通过这种服务收取一定的佣金。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现实货币与网币的兑换虽然没有开通直接的双向通道,但已经通过第三方间接地实现了双向兑换,与此同时,我国也出现了网币兑换银行如“云网”,虚拟货币的销售并收取佣金。零散的网币兑换商亦通过淘宝店铺等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网币的销售与兑换业务已成为一种新兴的职业。在这些地方人民币与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互相兑换,且价格比官方价格低出很多。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货币已经在事实上可兑换回人民币,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管理,虚拟货币就与“代币票券”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用虚拟符号来表示票面金额而已,完全可能成为独立于人民币之外的第二货币,带来的后果将非常严重。首先,这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其次,可能影响到国家的货币政策运行,使国家利用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防止通货膨胀,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落空。再次,网络虚拟货币由于发行是不受限制的,极有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引发金融风险,造成公众生活混乱。

  1.加强虚拟货币发行、使用和流通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法规十分缺乏,应当加强关于虚拟货币发行、使用和流通的法律法规建设。细化法规的具体条款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及早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从虚拟货币发行到汇率的制定,再到交易平台管理的全方位的政策法规。

  2.依法保护合理获取的网络虚拟货币。尽管目前立法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尽快制定出相应的立法,切实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权和相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内业专家认为应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出发,建立起保护网民虚拟财产权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对网上购物应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这样出现“网络虚拟货币”等网财失窃事件后,可以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做到有责可查。

  1.建设安全的支付渠道。建立网币与电子货币支付平台的合作关系,利用现有网上电子货币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更为安全,可以直接采用人民币小额支付,建立虚拟账户,逐渐缩小点卡支付的范围。在交易量足够大的情况下,建立安全性更高的虚拟世界专门交易平台,也将成为可供选择的渠道之一。

  2.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规定虚拟货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而不允许其运用于只有人民币才能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因为允许虚拟货币购买实物时,会使人民币购买的实物总量减少,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会使商品价格上升,人民币会贬值,发生通货膨胀。

  3.寻求技术进步,加强网络安全。受信息和通信产业发展水平所限,我同目前还没有能力研发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网络虚拟货币,如广为盛行的利用“私服外挂”大量生产非法游戏币,众多的游戏服务商对此几乎是无能为力。因此,要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检查,找出其中的漏洞并且加以修改。加强网络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网络技术的安全性能。杜绝网币造假,保证用户的“虚拟货币”不被盗窃。

  4.加强对网币的金融监管。首先,货币当局应当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后果予以重视,严格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资格,就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以及与人民币兑换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引导其正常发展。其次,切断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功能,建立法律法规来杜绝职业炒家的倒买倒卖行为,尤其要制止那些专门从事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的兑换行为。再次,对虚拟货币跨网络发行运营商的行为要实施严格监管,如果确需跨发行商使用,双方需签订有关协议,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

  5.依法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应该有合理的规范和管理,正如对手机号码和储蓄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一样,对于网络游戏的用户信息,特别是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也应当有必要的实名登记,南此来减少在涉及网络虚拟货币的犯罪中根本无法审查的可能性。尽管目前对网络实名制的推行还存在用户信息容易泄露等问题,但至少可以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重点关注,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借此途径转移非法所得。对利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的行为应该严厉禁止,严禁网络游戏的上市发行,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摘要:虚拟货币的出现虽然给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但是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虚拟货币是否会引起通货膨胀,能否给现实货币的使用带来冲击,使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说明了虚拟货币的产生和发展,提出了虚拟货币带给我们的一些问题,阐述了国内外针对虚拟货币进行的监管,最后,举例说明了具有代表性的三种虚拟货币:Q币、比特币和莱特币。

  随着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虚拟货币的使用愈加广泛。虚拟货币是电子货币的一种,具有电子货币的部分属性和职能。电子货币的功能主要有结算、储蓄、兑现和消费贷款。它的类型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类是由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第二类是我们经常说的游戏币,比如魔兽世界和梦幻西游等游戏中用来进行武器与服装等购买时所用的货币;第三类是由一些网站和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例如盛大点券、百度币与腾讯Q币;第四类则是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主要用于互联网的金融投资或作为新式货币在生活中直接使用,具有代表性的是比特币(BTC)和莱特货币(LTC)等。

  早在2000年,一些网站和论坛为了增加会员数量,延长用户的在线时长,鼓励回帖、发文以及资源的共享,通过以上行为获得积分,发行以某个名称命名的虚拟货币,用以标的所获积分的多少,这就是虚拟货币的雏形。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得到了质的飞跃。玩家可以通过一些游戏设定的技能和在线时长来获取游戏币,或者直接通过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玩家拥有了更好的游戏体验,就愿意花费更多的时间在游戏上。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的,通过网络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是虚拟货币产生和发展的技术基础,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了结算平台和技术上的支持。[1]

  虚拟货币的产生与发展,方便了人们进行网上支付,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的程序,满足了人们小额支付的需求。

  (1)在一些人眼里,虚拟货币真的有价值吗?虚拟货币的发行是否会对现实世界的交易带来冲击,人民币会因此贬值吗?在他们看来,虚拟货币只是一组数据,它只能在虚拟的世界中交易。游戏玩家之所以愿意花费真实货币来购买虚拟货币,正是因为在他心中,虚拟货币可以给他带来真实的服务,因此,对于有需要的人来说,虚拟货币是有价值的。

  (2)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虚拟货币的发行与使用完全取决于发行公司的企业经营状况,用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发行商一旦因为经营管理问题遭到破产或者并购,那些由真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就失去了价值,消费者就面临着持有的虚拟货币得不到完全的兑换的风险。

  (3)发行公司的用户群规模决定了虚拟货币的使用程度,一些小型的应用服务提供商所发行的虚拟货币则受到了限制。发行公司与其他商户进行战略结盟,在双方的合作领域内,虚拟货币可以跨发行公司领域流通。[2]例如在2006年,由天娱公司创办的“超级女声”的投票就可以通过Q币进行,据统计,在超级女声投票期间,仅淘宝一天的交易量就高达五万元。一些发行公司由于规模大,服务项目多,使得用户更倾向于使用他们发行的货币,因此一些小型的公司受到“排挤”,导致其亏损甚至破产。

  虚拟货币是一种科技成果,它不仅代表了网络的发展,也反映出人们的思维方式巨大的变化,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存在于网络中,看不见,摸不着,实际上也可以称之为“无形资产”。

  虚拟货币的价值是由使用者决定的,它是一种商品,因为使用人数的增多,增加了它的流通性,因而具备了一些货币的特征。如果使用者对它的重视度降低,甚至放弃对它的使用,那么,虚拟货币就只是一组普通的数据。[3]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只是货币的电子信息化,它不具备货币的全部属性,人们不会因为增加了虚拟货币的购买量就去多印钞票,因此就不会产生通货膨胀。

  虚拟货币是一种消费的信用凭证,它作为使用者的一种支付手段,涉及到了广大使用者的权益以及国家的金融秩序,因此,加强虚拟货币的监管是必要的。

  限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内容之一。虚拟货币的发行可以分为三种:由中央银行发行,由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发行和非金融机构发行。无论是哪一种方法,都需要对发行方进行监管,避免不法分子钻空子。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设备和场所,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上都是有效避免虚拟货币风险的方法。

  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需要监管部门从立法上明确。对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进行立法以保障其安全进行,明确合法财产包含虚拟财产,这涉及到了隐私权和继承权,它受到法律的保护;监管部门建立和规范虚拟财产的网络交易平台,实现虚拟财产交易的有序化,完善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建立网络仲裁制度;同时明确偷盗虚拟财产是一种非法行为,偷盗者偷盗的虚拟财产一旦达到一定数额,就成为了一种犯罪行为,并受到法律的制裁。[4]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文件对其进行监管:2007年,文化部、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等14家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6月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文化部、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的内容包括给虚拟货币进行了定义,规定了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准入条件,规范了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的行为,规定只能用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得购买法定货币以及实物,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由发行公司保障;2010年10月,文化部出台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文化部重点开展了细化、完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虚拟道具、移动网络游戏等管理政策的工作。

  随着QQ聊天软件在网民中的迅速普及,腾讯公司在2002年5月推出了用来作为支付手段的Q币。网民可以通过多种手段购买Q币,充入自己的账号中,享受腾讯公司的各种服务和特权。Q币解决了小额支付的麻烦问题以及银行账号密码个人信息可能泄露的风险。

  使用腾讯的服务,例如、QQ宠物,甚至在腾讯服务体系内,Q币由Q点、游戏币之间也可以进行等价交换。

  Q币已经从腾讯的专属货币摇身一变,成为了网络“等价物”,一些中小型论坛用来支付版主的“工资”,就是Q币;Q币还可以购买一些不是腾讯公司的服务和现实物品,甚至可以用来交换人民币。

  2009年2月,在P2P基金会网站上,一位名叫“中本聪”的神秘黑客发帖,称自己开发出一个叫作比特币的开源P2P(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它是利用了某种算法的一组由计算机产生的代码。完全去中心化,没有中央服务器或者托管方,所有一切都是基于参与者。

  比特币是互联网时代货币革新理念的代表,具有数量有限、无信用担保、发行去中心化、交易匿名、技术安全、交易全球化和避险等特点。比特币是对传统货币的一种挑战,因为它信奉的是科技原理并非政府,它的发行不受政府的控制;信奉自由主义,更加平等,更重视个人选择。

  一个巧妙的方法维持了比特币的产生与发展,它的系统实际掌控权既不会被任何人掌握,也可以避免发生重复支付。比特币的上限数量和达到上限的时间已经被开发者设为固定值,这与黄金的有限性相似。随意变化交款地址可以隐藏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此种特点虽然为交易者的隐私安全提供了保障,却也会为黑市交易、洗钱、等提供了方便,带来隐患。比特币的交易不必担心汇率的问题,它的发行过程是开放的,没有国界的区分,体现了交易全球化和去中心化。[5]

  2012年10月,欧洲央行发表了《虚拟货币机制》的研究报告,报告将比特币界定为第三类虚拟货币机制,并分析了目前比特币对欧洲央行政策目标的影响。表明欧盟会持续关注比特币的发展变化情况,比特币的流通速度是否稳定,是否会对价格稳定带来重大风险以及是否会给欧盟金融巨大的冲击。

  2013年3月,美国了《监管规定适用于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说明》,明确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一旦涉足交易或转账,就应该被视为“货币服务业务”。这说明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需要向政府说明它的合法性。[6]

  比特币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比特币的使用在我国日益频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成了当务之急。

  比特币是在虚拟货币的基础上,通过创新的思维形成的产物。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政策少之又少,这给不法分子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监控和管制虚拟货币,可以避免其对人民币的冲击。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的规模、经营状况、制度规章等方面进行立法,这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还可以避免同行业的不良竞争,建立和谐的竞争环境。

  由于比特币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在建立制度的同时,还应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立法机构的交流,开展广泛的合作。

  监管部门应该将比特币的交易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将其纳入反洗钱与反融资的范围中,这不仅可以加强政府管制,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性与合法性;我国监管部门应正视比特币的存在开展有关方面的研究,及时评估与预测比特币对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风险。

  有人说,如果把比特币比作黄金,那么莱特币就是白银。莱特币是比特币的改良,在我国,虽然还没有案例说明莱特币在我国被消费,但是,它已经被炒作者宣扬到与比特币一样的程度了。

  获得莱特币的渠道最常见的就是自己用钱购买或者“挖矿”。在网上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的挖矿原理。挖矿也是一种电脑程序,通过电脑获得一个64位数字,经过反复的解密,得到一个我们需要的数字组合,如果成功了,就可以获得莱特币。根据概率,“挖矿”的人越多,挖矿的效率就越低。

  “挖矿”的成本几乎为零,可以说是一种无本卖卖。计算机的性能在这场博弈中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从最初的PC挖矿,演化到后来依靠显卡性能,继而演化到依靠CPU性能。从2010年开始,研发专业的挖矿芯片成为了主流,一个能够提供预售挖矿机的团队在短时间里就可以拿到价值数百万元的订单。

  虚拟货币是由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体,为用户购买服务和虚拟产品的一种具有货币特征的近似品。虚拟货币的监管,从其发行开始,到退出的整个过程,都需要有法律的支持和依托。建立严格健全的法律制度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无论是技术风险还是道德风险,对用户的危害都是不容忽视的。

  最近几年新兴的虚拟货币是我们科技和网络进步的象征,加速了经济进步的步伐,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带来的问题不能忽视,也不能因此将其抹杀掉。

  网络的发展决定了我们的生活必然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人们接受新事物的好奇心不会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应对,如何利用就成为了大家共同关注的话题。

  [1] 沈如卫.我国虚拟货币市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财经视点,2010,(2): 77-78.

  [2] 尚文敬.网络经济背景下虚拟货币发行、流通和退出机制研 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9.

  [3] 利斌.Q币现象,“虚拟货币”的危机[J].中国社会导刊,2007,(4): 42-43.

  [4] 吴晓光,董海刚,李良.论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2,(1): 30-33.

  [5] 姜立文,胡玥.比特币对传统货币理念的挑战[J].南方金融,2013,(10): 31-35.

  欧洲银行管理局2014年将虚拟货币定义为“既非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颁发,也不一定要连接于一种法定货币,但作为支付手段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并且可以进行转让、存储或可以进行电子交易的一种货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近期报告中指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由私人机构发行并且使用自有的记账单位,包括常见的电子优惠券、航空里程、加密数字货币以及某些资产支持货币等。IMF的报告认为,虚拟货币是数字货币中的一种。数字货币的概念更宽泛,它还包括电子货币,即以法定货币表示的电子化支付机制。英格兰银行则认为,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是一种求偿权,它应被看作一种商品。与黄金这类实物商品的区别在于,虚拟货币是一种无形资产或电子化商品,其价值依赖于使用者对其代表的价值形成共识。从货币三项职能来看,目前各国都认为虚拟货币还很难称为通常意义的货币。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维度来认识虚拟货币。

  根据虚拟货币的产生方式、使用范围、社会属性的不同,可以将虚拟货币分为两类:传统虚拟货币和新型虚拟货币。传统虚拟货币是指由特定企业发行的,仅用于内部网站或软件支付使用的虚拟货币,包括用于购买该公司旗下的软件或在使用软件时获得增值服务。这类虚拟货币以特定网站或软件为限,支持内部业务,常用来购买特定网站的会员、进行游戏充值、购买游戏内道具、兑换电影票等,如腾讯公司的Q币、盛大公司的点券、网票网公司的电影点卡。新型虚拟货币是不依靠特定企业发行,根据密码学原理及区块链技术,基于人为运算而形成的数字货币。此类虚拟货币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虚拟货币可以看作是一种资产,与作为商品属性的黄金类似,其价值由供需决定。但与法定货币不同,它不是个人或机构的债务,也不由官方机构背书。二是价值转移方式上,电子形态的货币价值转移需要依赖中心化的金融清算机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创新之处在于利用分布式账本,在没有可信任的中介机构条件下也能完成点对点式的价值转移。三是虚拟货币不由任何特定机构运营,但某些中介机构能为虚拟货币使用者提供服务,但这些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与电子货币发行人提供的交易和清算服务存在本质区别。近几年较为流行的比特币、莱特币就是此类虚拟货币的典型代表。我们看到传统虚拟货币和新型虚拟货币在技术基础、安全性、价值功能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将传统虚拟货币和新型虚拟货币统称为虚拟货币,便是广义的虚拟货币。否则,就是狭义的虚拟货币,本文讨论的虚拟货币指的是狭义的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的发展可以说充满争议,一方面,虚拟货币的投资价值不断受到投资者肯定,价格居高不下;另一方面,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风险特征让专业人士和货币监管当局感到担忧。那么虚拟货币到底有哪些风险呢?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具有特有的投资价值,同时具有不同于传统货币的风险特征,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稳定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几个方面。

  虚拟货币的操作风险主要是虚拟货币发行商或交易平台因设计不严谨或存在安全漏洞,而导致虚拟货币被盗用、伪造或由于持有人使用不当导致虚拟货币o法正常使用而引发的风险。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是数据,难免被人利用技术进行破解。

  尽管新型虚拟货币产生所基于的密码学原理及区块链技术不易被攻破,但交易的平台、账户却存在被盗的风险,平台如何保证密钥的安全性是目前该行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多次发生的比特币被盗事件,让投资者逐渐意识到比特币并不像人们一直以来认为的那么安全,被盗的风险时刻存在,并且比特币的所有权一经变动就当然生效,且难以追回。2014年2月24日,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Mt.Gox交易平台的85万个比特币被盗,无奈下线并申请破产保护。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众多,金额也相对较大,产生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IMF指出,当前各种虚拟货币体系不具备稳定货币机制的特征。虚拟货币(尤其是加密数字货币)近乎刚性的供给规则可能造成结构性通货紧缩,且虚拟货币体系中没有可以承担最后贷款人角色的公共机构,难以应对金融危机。BIS和欧洲央行均认为,若虚拟货币发展至使用群体广泛、交易频繁的阶段,央行资产负债表可能会大幅缩减,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政策有效性将被削弱。

  虚拟货币体系中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均为匿名,模糊的交易链使得不法分子易于掩盖其资金来源和投向,这为洗钱、恐怖融资及逃避制裁提供了便利。IMF、BIS、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英格兰银行、澳大利亚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等监管机构都对虚拟货币相关的洗钱及融资风险表示了高度关注。IMF近期的报告指出,虚拟货币体系很可能作为逃避资本管控的渠道,非法资金可通过虚拟货币体系实现跨国流动,这给反洗钱、反融资带来了挑战。

  此外,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体系中交易不可逆,且无法律框架明确交易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诈骗、盗窃、造假等事件时难以确定哪一方应当为事件负责,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

  尽管有虚拟货币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随着监管当局对虚拟货币监管规律的认识和人类监管水平的提高,虚拟货币的发展会更加健康。

  至于有专业人士认为虚拟货币会随着法定货币数字化的推进而走向终结的论断,笔者并不认同。因为法定货币数字化的数字货币的主要功能是支付手段,扮演现金的功能,而目前主要的虚拟货币都不充当支付手段,主要体现在投资价值上。所以,并不存在你死我亡的关系。

  所谓货币虚拟化,更准确地讲就是法定货币的虚拟化,也称法定货币的数字化。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一些国家的央行开始关注、研究数字化货币,比如美联储十分关注以比特币等为典型代表的数字货币对银行业务、经济活动和金融稳定的影响。英格兰银行主管货币政策的副行长布罗德本特表示,数字货币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分布式账本技术。央行有可能利用这一技术,让更多主体参与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操作,不仅允许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款,也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每个市场参与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直接在央行存款。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数字货币,组织了大量的力量M行了大量的理论、政策和技术研究。

  从理论上说,数字货币属于现金范畴。数字货币的具体形态可以是一个来源于实体账户的数字,也可以是记于名下的一串由特定密码学与共识算法验证的数字。这些数字货币可以提现或携带于数字钱包中,而数字钱包又可以应用于移动终端、PC终端或卡基上。如果只是普通数字配上数字钱包,还只是电子货币;如果是加密数字存储于数字钱包并运行在特定数字货币网络中,这才是数字货币。

  从目前来看,法定数字货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中央银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二是遵循传统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模式。第一种也是目前一些类数字货币的常用模式,在这种情形下,央行直接面对全社会提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维护服务。第二种仍采用现行纸币发行流通模式,即由中央银行将数字货币发行至商业银行业务库,商业银行受央行委托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并与中央银行一起维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模式,原因很简单:一是更容易在现有货币运行框架下让法定数字货币逐步取代纸币,而不颠覆现有货币发行流通体系;二是可以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共同参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适当分散风险,加快服务创新,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1.比特币等新型数字货币背后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技术和加密技术的快速发展是货币数字化的技术驱动力

  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将传统加密技术与互联网分布式技术相结合形成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网络账务处理技术,重点是用于对各个设定区块的成员的身份验证及其价值(资产)与交易的确认,以及对不同区块之间成员的价值交换进行连续不断的认证和记录,由此形成区块之间相互勾连的“区块链”,通过全网加密、全网分布式记录,确保交易真实性和记录完整性,以及信息和资金的安全,严防人为干预和弄虚作假。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区块链技术使用全新的加密认证技术和去中心化的机制,维护一个完整的、分布式的、不可篡改的链式账本数据库,能够让区块链中的参与者在无需相互认知和建立信任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一个统一的账本系统,确保资金和信息的安全,这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几十家全球顶尖的金融机构开始积极探索在金融层面应用区块链技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在内的很多中央银行也开始高度关注区块链技术和数字货币问题。

  尽管区块链最早应用于比特币,并不代表区块链技术就只能应用于去中心、去的货币设计,中央银行同样可以用来设计和推出自己发行的中心化的数字货币。

  支付结算方式变革为数字货币诞生创造了条件。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习惯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走在大街上,大到超级商城,小到路边摊贩,都支持移动支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如今的中国,不用拿钱包,一部手机就可以走遍四海。

  来自Paypal、支付宝等支付巨头的数据显示,它们每年处理的交易额都以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的速度在增加。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就可以和现有的互联网支付工具无缝对接。

  纸币不仅有印制成本(特殊的原材料和加密技术),而且发行、收兑、清点(包括鉴别)、保管、回收、销毁等还要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之现钞实物的转移,经常失去监控,在反洗钱、反恐怖、反假冒、反偷税漏税、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隐患,完全不符合“绿色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要求。

  数字货币的运送和保管方式与纸币已经迥然不同:运送方式从物理运送变成了电子传送,保存方式从央行的发行库和银行机构的业务库变成了储存数字货币的云计算空间。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回笼的安全程度、效率会极大提高。

  因此,法定货币数字化不仅是货币发展的必然走向,也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是总量可控,价值波动较小。如果由商业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商业银行可能为争夺铸币收益而竞相发行数字货币,迫使法定货币让位于“自由银行制度”。如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其他机构发行数字货币,可能造成总量不可控、价值波动剧烈等问题,影响货币的信用。

  二是降低信用风险。相对于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中央银行的信用风险为零。由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有效规避其他机构倒闭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是公平性。相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获取更多依靠计算机性能和编程能力,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由财富创造者凭借诚实劳动获取财富,而不依赖于计算机性能等外部因素,从而营造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

  四是非营利性。中央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可能不会向数字货币的使用者(如个人和商家)收取任何费用,而是致力于提高整套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

  五是安全可控。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而言,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有助于自主掌控核心技术,避免受制于人,同时有助于追踪非法交易,降低违法犯罪行为。

  法定数字货币会对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带来深刻影响,尤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更为深远。目前对这些影响还无法进行准确评估,但逻辑上可能出现几个结果。

  三是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的基础更为扎实,有利于更好地计算货币总量、分析货币结构。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虚拟货币和货币的虚拟化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虚拟货币的问题而否定货币虚拟化,更不能抽换概念炒作虚拟货币。同时,货币虚拟化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的终结,二者完全可以共生共荣。

  [1]范一飞.中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依据和架构选择[J].中国金融,2016(17).

  [2]王永利.央行宣告早日推出数字货币意义深远[OL].新浪财经,2016-1-22.

  对于虚拟货币的含义,学术界经常引用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做出的对电子货币的定义,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各类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机制。但是除此之外,一些学者也从其它角度对虚拟货币做了新的界定,他们认为虚拟货币是指一定的发行主体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本文观点正是基于这种定义而阐发。

  随着网络技术在国内的普及,虚拟货币因其便利性和时尚性得到大量应用,逐步成为虚拟产品和网络增值服务提供者实现利润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网络上存在的较有影响力的品种主要有Q币、POPO币和狐币等。

  国家统计局宣布的数据显示,受由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2008年我国GDP增速呈逐季回落态势,四个季度的同比增长分别为10.6%,10.1%,9.0%和6.8%,尤其是在第四季度,由于金融海啸已深入我国有关行业,国民经济增速明显放缓。而按照腾讯、搜狐和网易三家的财报披露,其虚拟货币收入的同比增长率却远远高于各期的GDP增速(见表1、2、3)。

  但综合2008年全年走势,虚拟货币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与整体经济水平的下滑程度相比,虚拟货币还是表现出了较强的抗御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业务的效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互联网增值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在线游戏收入和其它服务性收入,如QQ会员、QQ秀等。因为这些网络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是其它活动可以轻易取代的,即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会轻易放弃这些服务,所以这两部分收入水平受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较小或者说影响传导得较慢。只要网络公司能够适时推出新款网络游戏或者及时优化服务水平,提高“享受特权”,就可以牢牢抓住消费者,维持并增加此部分的营业收入。

  消费者构成特定。由于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可以满足年轻人“自我认同”和“追逐时尚”的心理需求,所以25岁以下的青年人就成为其消费主力。这些消费主力的生活费用全部或大部分由其监护人提供,排除一些不可抗因素,在其生活水平维持不变的条件下,用于网络消费的部分也将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因而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总是存在。

  此外,虚拟货币购买具有“单向性”,使用范围具有“锁定性”。单向性决定了虚拟货币的消费者不能通过虚拟币发行方将虚拟币换回人民币,即虚拟币“一经购买概不退还”;锁定性指虚拟货币只能在发行者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即某种虚拟币只能应用于发行者提供的产品池。当产品池中的产品足够丰富时,虚拟币的购买能力就得到展现,从而形成一种网络范围。发行者通过这种网络范围逐步建立了自身的市场份额和网络品牌,随着品牌深入人心,发行者的有关业务对危机就会产生一定的抗御能力。

  业务所需的平均支出较低。虚拟货币消费一般情况下为小额消费,所以大多数网络消费者不会太过于缩减这部分支出。因此互联网增值业务虽然不能完全抵住全球性经济萎缩带来的冲击,但相对于网络广告业务等大额交易来说,它对金融危机有更强的抵御力。

  加强发行过程的管制,遏制信用危机于萌芽。降低信用标准,鼓励房地产金融机构向低信用等级的借款者放款;同时放松金融管制,允许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借贷投资于高风险资产,允许投资银行不断设计结构复杂的高杠杆衍生品用于出售为次贷危机埋下了祸根。而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为网络公司,其发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由于虚拟货币发行量由公司利润最大化决定,所以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甚至出现通货膨胀,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贬值风险”,也会给货币市场带来强烈的信用冲击。因此国家应对虚拟货币的发行实施严格的管理,如设立一个专门的虚拟币发行机构,这样一来虚拟币的发行量虽然还是由公司经营者决定,但国家可以在其数量上加以控制,能够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的产生。

  加强“二级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抑制风险的传导。次贷危机的传导根源是成熟金融市场条件下的资产证券化。因为缺乏可靠的价格信息参照,所以美国监管部门允许对冲基金按照内部的数学模型计算结果作为资产评估标准,吸引大量不知情的投资者购买。但基于次级房屋贷款的衍生品都高度个性化,流动性很差,当基础资产面临信用风险时,危机会沿传导机制产生连锁反应。同时由于对冲基金的信息不透明,危机产生后,市场无法清楚判断对冲基金在冲击中的受损程度,由于对风险的自然规避而产生赎回风波。

  虚拟货币的二级交易市场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国内的我有网、和美国的GameUSD、等,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将多余的虚拟货币进行交换或出售。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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