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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必看再不看你就要违反税法了!

发布时间: 2024-02-20 次浏览

  近日,上海税务公众号推介的一篇短文中明确提到了“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多朋友很纳闷,明明国内根本不允许虚拟货币交易,为什么又要纳税?也有朋友问,是不是要开征新的税种,那今天我们就来带大家看看具体情况。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必看再不看你就要违反税法了!(图1)

  我国目前现有的虚拟货币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专门用于交易的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另一类是游戏内的虚拟货币,例如魔兽世界的金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2020〕346号)第58条规定,在第三级案由“346.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2013年12月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对比特币的属性进行定义时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不过规定也同时指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虚拟货币在我国可以被视作虚拟财产,没有特别明示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外,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主要是两份文件对虚拟货币相关交易作出了规定,其一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其中,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严格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平台等一切中介活动。

  其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也明确指出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禁止提供中介服务。

  以上文件规定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以虚拟货币进行融资是要不得的,为这些以上业务提供平台交易也不行,当然了,以上文件主要针对的以交易为目的的虚拟货币,不涉及与游戏相关的虚拟货币。

  我们可以从某些判例中也能得到答案,例如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出判决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747号,北京高院查明认为“由于Tripio币属于一种虚拟货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但同时,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具有商品交易属性,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Tripio币的行为并非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故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和法院判例,我们可知,目前在我国,虚拟货币并没有被禁止交易,但用于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行为是禁止的。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必看再不看你就要违反税法了!(图2)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必看再不看你就要违反税法了!(图3)

  回头看原文,《国税函[2008]8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818号文)明确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分几点进行分析:

  《818号文》规定是对个人在现实中交易“虚拟货币”取得的所得征税,而不是对游戏中玩家的(虚拟)交易行为征税。玩家在游戏中虚拟交易根本就不属于现实中税法管辖的范围。

  《818号文》明确规定只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所赚取的那部分所得征税,而不是对整个交易额征税。如果交易行为亏损,没有所得就不必缴税。

  这部分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是:个人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减去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后的所得。适用税率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法定税率。

  《818号文》规定,只有个人将收购来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再向他人出售时取得的所得才属于征税范围。文件强调了虚拟货币“买进再加价卖出”的行为过程,也是这个规定的关键之处。

  玩家将自己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行为获取的虚拟货币在现实中卖出而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本次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其主要原因我个人认为是由于该部分虚拟货币所取得的成本无法准确计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这不是新征的税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而且仅对买进后加价再卖出的虚拟货币交易征收。

  首先,目前在我国并不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无论是游戏货币还是各种比特等,但不得有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也不能有相关的平台为其提供融资服务。

  其次,《818号文》不是规定新的税种,而是仅针对外购加价出售虚拟货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针对游戏中获得虚拟货币卖出的行为。个人认为上海税务局重提《818号文》更多的是针对类似比特币等交易产生的应税行为。

  最后,在裁判文书网及相关网站没有找到相关依据《818号文》所作出判决的案例,但我个人对于上述规定在实践中有相关的疑问:

  虚拟货币是普通物,不是特定物,例如,A共有600万游戏币,其中300万为从其他玩家处购买所得,300万为自己从游戏中做任务所得,如果A将其中300万进行出售,是否征税?或者换一个案例,A共有2个比特币,一个是从平台外购所得,一个是自己挖矿所得,当A出售其中一个平台的比的币,如何界定?

  2、现在有很多游戏币的交易平台,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代扣代缴征税比较方便,但玩家如果自行线下交易,除非金额很大或笔数多能够引起税务局的注意,否则小金额、频率低,其实税务局也没办法。

  说了这么多,你认为如何呢?如果有购买虚拟币加价卖出的行为,千万不要忘记申报纳税哦,每个人都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了,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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