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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官网:发行数字货币被控集资诈骗罪认定具有立功情节的专项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1-05 次浏览

  杨天意律师,暨南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专注于区块链领域、金融领域及新经济领域刑事辩护与合规业务。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北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笔者办理一起数字货币被控集资诈骗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规劝三位同案人自首的情形,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并未显示被规劝同案人系当事人规劝到案的过程,检察机关亦没有核定此事实为当事人认定立功情节。

  为此,笔者作为辩护人,在固定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出具了认定立功情节的专项法律意见,并在庭审过程中就相关问题专门询问被规劝同案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立功情节。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令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杨天意律师担任其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令某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后,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认为令某规劝同案人投案自首,具有立功情节,理由如下:

  一、令某到案后,主动规劝同案人王某、林某、张某等人投案自首,三人均按照令某的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

  1. 被告人令某在到案后,通过D县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供的电话,通知同案人王某、林某、张某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令某20XX年09月07日17时15分至20XX年09月07日22时16分的《讯问笔录》;

  2. 同案人王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王某20XX年09月11日0时40分至20XX年09月11日1时05分的《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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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案人林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林某20XX年09月10日12时50分至20XX年09月10日16时47分的《讯问笔录》;

  4. 同案人张某在接到令某规劝其自首的通知后,于20XX年9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事实记录于张某20XX年09月07日19时44分至20XX年09月07日21时36分的《讯问笔录》;

  二、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令某规劝他人自首的行为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恳请贵院在审判本案事实及量刑过程中认定令某具有立功情节,对令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一,令某具有主动规劝王某、林某、张某等三人投案自首的行为,协助办案人员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应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

  第二,虽然本案公诉机关未起诉同案嫌疑人张某,但根据《意见》的规定,公诉机关未起诉张某不影响对令某立功表现的认定。

  第三,鉴于令某具有立功表现,恳请贵院在审判本案事实及量刑过程中认定令某具有立功情节,对令某从轻或减轻处罚。pg电子平台

  以上内容由杨天意律师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感谢各位读者的赞赏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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